集团公司高管包括哪些职位?公司高管包括哪些职位全部
集团公司高管包括哪些职位。这些人中,有多少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有多少是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等等,他们的工资待遇如何?是否与公司业绩挂挂钩?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截至2019年末,我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7727元,月平均工资为4562元。也就是说,一个普通通家庭一年的收入大概在6万元左右。这还是平均数,如果按照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来算,一个家庭一年的收入至少在20万元以上。
一:集团公司高管包括哪些职位
公司高管包括的职位如下:1、总经理或首席执行官,副总;
2、总经理助理,行政、运营、人事、财务、市场、销售、信息、技术、质量、公关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3、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公司高管有什么法定义务
1、召开股东会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股东应当签字;
2、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人数少于法定人数的,在新的董事到任前,董事仍需依法履行其职务;
3、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签字;
4、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签字;
5、董事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6、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7、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二:公司高管包括哪些职位全部
企业有问题,或许你缺一名CCO
分析现代企业,咱们就用现代的术语来说说那些常见CXO们。看看他们各自的特色和分工是什么。
CEO首席执行官
Chief Executive Officer:是在一个企业中负责日常事务的更高行政官员,又称作行政总裁、总经理或更高执行长。
COO首席运营官
Chief Operating Officer:就是制定企业长远战略,督导各分公司总经理或者各部门总监执行工作的官。他们主要是负责公司的日常营运,辅助CEO的工作。对CEO负责,负责企业的运营管理。COO在某些公司中同时任职总裁 ,但他们通常是常务或资深的副总裁。
CFO首席财务官
Chief Financial Officer:是企业治理结构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必然产物。没有首席财务官的治理结构不是现代意义上完善的治理结构。当然,从本质上讲,CFO在现代治理结构中的真正含义,不是其名称的改变、官位的授予,而是其职责权限的取得,在管理中真正发挥财务方面的作用。
CTO首席技术官
Chief Technology Officer:即企业内负责技术的更高负责人。这个名称在1980年代从美国开始时兴起于做很多研究的大公司,如General Electric,AT&T,ALCOA,主要责任是将科学研究成果成为盈利产品。
CMO首席营销官
Chief Marketing Officer:是指企业中负责市场运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又称作市场部经理、营销总监。主要负责在企业中对营销思想进行定位;把握市场机会,制定市场营销战略和实施计划,完成企业的营销目标;协调企业内外部关系,对企业市场营销战略计划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控制;负责企业营销组织建设与激励工作。
CKO首席知识官
Chief Knowledge Officer:最主要的任务就是掌管企业内所有知识管理相关的工作,目前企业所从事的知识管理大致包含下列三个方式︰一是发展并建立一个技术(或是程序)去创造、保护、及使用一些已知的知识;二是设计并创造一个环境或活动去发现一些未知的知识;三是将知识管理的目的及本质具体化并深植于企业日常运作中。
CCO首席文化官
Chief Cultural Officer:企业文化也是生产力,这点在中国的企业估计很少有人反对,而首席文化官当仁不让的主要职能就是架构最有效率的企业文化。据悉,国内已经出现了首批企业首席文化官,CCO在企业中的主要职能就是统筹全局制定企业文化建设的规划,帮助员工树立起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念。
后记:
笔者之所以将CCO(首席文化官)放在最后并拿出来单独强调,是因为这个“官位”比较特别,且不太常见。然而,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这个短板,并开始重视企业文化的系统建设。
毫无疑问,那些成功的现代企业,其企业文化当之无愧的成为其成功的DNA。如果你的企业有问题,或许你正好缺一名CCO(首席文化官)。
三:公司高管包括哪些职位 CEO
小编十分尊敬的劳动法专家周斌老师,继上个月为我们提供了高管的劳权话题的素材之后,许多读者后台留言问到:“你倒说说看,公司里究竟哪些岗位才能算高管?”
以下是阿斌老师的解读:
我说:“这个问题可以说得复杂专业,也可以说得简单粗暴。你想听哪一种?”
“先说简单粗暴的吧!”
“就问你拿多少钱。”
要说清楚这个问题,的确很有现实意义。因为在上海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平时是没有加班费的,只是在法定休假节日加班才有加班费。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针对《劳动法》规定的上述审批事宜,劳动部制定了(劳部发[1994]503号)《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了企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类别和条件,即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据此,企业可对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而哪些岗位又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呢?
几年前,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艾沛克斯公司的前人力资源总监钱某状告原公司,主张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平时、休息日及国定节假日加班事实,公司应向其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艾沛克斯公司主张钱小梅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其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不存在平时及休息日加班,且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加班需要经公司上级主管批准同意后才予以认可,钱小梅在工作期间从未向公司领导申请过需要加班。
法院经查,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艾沛克斯公司实行其他工时工作时间制度,其中高级管理、销售、外勤、高管专职司机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应由艾沛克斯公司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所承担的责任及享有的薪资等作综合判定。钱女士作为每月薪酬40,000元,并享有全年基本工资20%的年终奖的人力资源总监,直属中国地区总经理领导的人力资源总监,艾沛克斯公司将其岗位列为高级管理人员,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无不妥。钱女士关于其作为人力资源总监,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之主张,不予采纳。基于艾沛克斯公司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且钱女士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国定节假日加班事实,故钱女士要求艾沛克斯公司支付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6月19日期间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海市之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01民终12490号)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此可见,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对于上市公司,董秘也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
除此以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管,如各个职能部门总监等。需指出,对职工的具体岗位安排、职务要求等属于企业的用人自 *** 范畴,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范畴。
其实,不仅是部门总监,有的部门经理如薪酬福利经理等也可认定为公司高管。
徐某原是爱励贸易公司的C&BManager(薪酬福利经理),基本工资为每月人民币38,000元。后徐某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353,386.96元等。仲裁裁决对徐某的请求不予支持。徐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爱励贸易公司处高级管理人员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徐某曾在电子邮件中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经批准的周末加班没有补偿及加班费在爱励贸易公司处不适用于总监/经理级员工的理由,拒绝其他员工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由此可见,徐某对爱励贸易公司处高级管理人员(总监/经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为明确知晓的。徐某作为爱励贸易公司薪酬福利经理,属于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判决对徐某的加班费不予支持。
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499号)
当然,也不是说用人单位可以随意把普通员工列为公司高管。
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袁某原在交银分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袁某在交银分公司从事业务外包项目平台技术开发经理岗位工作,税前工资为13,5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50%,基本奖金不超过20%,各类津补贴30%,具体发放办法按交银分公司相关制度执行);交银分公司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工时制度,按照不同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袁某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则应执行工作岗位所适用的工时制度等。
后双方就加班费发生争议。交银分公司主张,虽然袁进是平台技术开发经理,但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其亦参照公司高级经理适用不定时工作制。袁某则表示,在职期间并没有看到过上述证据中的文件,也不清楚交银分公司是何时制定的文件;且自己担任交银分公司的技术开发经理,并无下属,仅是普通岗位,并非交银分公司的高级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应适用不定时工作制
法院认为,因交银分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曾有效告知过袁某有关的规章制度,且交银分公司所称的袁进作为部门经理亦适用公司高级经理相关制度的主张,亦有违常理,且遭袁某否认,故对交银分公司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为何钱女士和徐某所在岗位可以算高管,而钱某却不算?
正如钱某一案的判决书中所述:“对于是否属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公司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所承担的责任及享有的薪资等作综合判定。”
别的且不说,钱女士40K,徐某38K,而袁某虽然也贵为经理,但是只有区区13K,公司还好意思称之为高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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