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一工股票简称变更为(鞍山一工集团)
鞍山一工股票简称变更为:鞍钢股份。公司表示,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2017年7月26日起停牌。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披露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证券简称:鞍一工 3 证券代码:400021 公告编号:2015-003 鞍山之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受理公司破产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鞍山中院”)根据债务 人鞍山市自来水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的申请,于 2015 年 3月 3日作出(2015)鞍民三破字第 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鞍山之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一工”或“公司”)重整一案。同时,鞍山中院作出(2015)鞍民三破字第 1-2号《决定书》,指定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担任鞍山一工管理人。 鞍山中院认为:按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鞍山一工核准登记的机关是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鞍山中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鞍山一工对所欠自来水公司债务亦以书面复函形式予以确认,故自来水公司与鞍山一工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鞍山一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自来水公司以鞍山一工具备破产原因,通过重整可以挽救企业,避免债权人受到更大损失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 七十条之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鞍山中院裁定受理鞍山市自来水总公司对鞍山之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因存在重大不确定事项,公司股票自 2014 年 11月 21日起已暂停 *** 。鉴于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已被受理,在重整期间,本公司存在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本公司将根据重整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鞍山之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3月 6日 附件 1:(2015)鞍民三破字第 1号《民事裁定书》 附件 2:(2015)鞍民三破字第 1-2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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